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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2********,苗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邓某酒后驾驶贵EE****小型普通客车从晴隆县**小区往**路方向行驶,同日22时00分,车辆行驶至**街道**场0公里加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6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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