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8********,**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合阳县**镇**市场,经合阳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3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7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马某某在合阳县**镇街道“**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汽修”门口处,被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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