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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单元**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五河县**镇**小区 “**面家”消费时,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5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退回手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年满七十五周岁、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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