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兴某市**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某市师范路沿振兴大道往兴某市仁智家园方向行驶,21时22分行驶到振兴大道与人民路路口(小地名:****门口)处时,被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结果为215mg/100ml。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27mg/100ml。
案发后,谢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检经过、查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远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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