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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01******,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号附**号,现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贵G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黄果树大街沿开二路往西航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开二路大屯村新寨路段人行横道处掉头时,所驾车辆与正在经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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