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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汉族,大专毕业,固始县**娱乐城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区,住安徽省六安市**区**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义生,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固始县**娱乐城经营人,2020年期间,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工资10万余元,2020年12年14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在期限内许某某仅支付2万元,未足额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2021年1月28日固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许某某主动投案,并于2021年2月9日将拖欠工资剩余部分8万余元足额支付给向坤等人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许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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