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粤CQ****号小型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屏东四路地下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出口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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