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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2021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横山区**镇**村委会南侧遇见李某甲在停放在该处的陕KE******车(权属归卜某某)上贴收购名片,李某甲问薛某某该车的权属及是否出卖,薛某某谎称该车属其所有并以1300元出售,最后二人商定以1200元的价格成交,薛某某让李某甲将1200元转至李某乙的微信,后李某甲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赵某某,该赵根据李某甲发的微信位置驾驶拖车来横山区**镇**村委会南侧将陕K******车拉至榆林市横山区**村其住处。

2021年8月9月,经榆林市横山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牌汽车在2021年7月25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柒元整(¥28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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