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德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住绥德县**乡**区,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乘坐被害人孙某某的白色奥迪车去孙某某家换水龙头,发现车的中间扶手箱内放有大量现金,便产生了盗窃车内现金的想法。当日薛某某在孙某某家中换水龙头时乘机将放在茶几下面的奥迪车钥匙盗走。当晚12时多,薛某某一人驾驶一辆豪爵弯梁摩托车从居住地出发来到张家砭五里湾村惠民小区门口,用事先盗窃的奥迪车钥匙将车门打开,将车内中间扶手箱内的7500元现金和后背箱的两瓶“陈藏老酒20”白酒盗走后逃离现场。经绥德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陈藏老酒20”白酒价值为240元。破案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款已退还、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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