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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某)(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性别:**,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号,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其女儿与朋友王某某一起到思南县****街上**酒店3楼304号房住宿,同日12时许蒋某某趁王某某熟睡时,将王某某放在床头柜上手提包内钱包里的现金3900元盗走,后蒋某某到邵家桥**农商行找到大堂工作人员,将盗得的3900元现金分两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账到自己的账上。案发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涉案款人民币39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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