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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期**号楼**单元**室。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13分许,董某某驾驶陕J5***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某某双拥大道往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尹家沟居民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9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29.4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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