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超,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及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德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TN008C号丰田牌白色越野车,载着其妻子崔某某、两个孩子,从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家里出发到德江县博爱医院。8时许,行驶至国道192公里+500米处(小地名:德江县思源中学路口路段)时,苏某某因捂嘴打喷嚏、拿纸巾擦手,操作不当致其车跨过道路中间双黄线,与相对方向毛洪远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毛洪远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陈红艳受伤。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苏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驾驶人毛洪远及乘车人陈红艳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人梅正波报警,苏某某及其妻崔某某拨打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崔某某陪同将伤者陈红艳送到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苏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后口头将苏某某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害人陈红艳之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苏某某与死者毛洪远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苏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85650元,死者家属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苏某某已与被害人陈红艳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苏某某赔偿陈红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450元,另由保险公司支付陈红艳144350元,陈红艳对苏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陈红艳、被害人毛洪远的家属妥善赔偿,得到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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