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新LL****号银灰色五菱牌货车从哈密市伊州区新民五路旧货市场对面店门口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仁和路,沿仁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州大道,后沿伊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地奥莱广场”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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