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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504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4000元钱向安顺市平坝区**乡**村村民赵某某购买了其位于**乡**村**地(小地名)的柳杉林,9月中旬,胡某某用油锯和柴刀将购买的柳杉砍伐,砍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砍伐的柳杉目前遗留在砍伐现场。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砍伐的林地范围进行地径检尺测算,被砍伐的林木有56株,林种为柳杉,林木蓄积为19.7824平方米。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林木并擅自进行砍伐,滥伐林木总蓄积19.7824立方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考虑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又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补植复绿,认定其无社会危害性。

结合全案情节及胡某某的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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