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乙,曾用名肖某付,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新寨乡湾河村某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顺利完成脱贫攻坚工作,犯罪嫌疑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江某某、肖某丙5人在担任长顺县广顺镇湾河村下纳旦组管理委员会成员期间,积极组织群众硬化组上串户路路面,由于组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下纳旦组组管委成员便雇请他人硬化串户路路面。2019年5月,为支付修建串户路的工钱,下纳旦组组管委成员组织群众开会,经组上群众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管委成员便雇请他人砍伐本组位于后山坡的马尾松林木变卖,以支付修路工钱,在将树木伐倒后即被长顺县林业部门查获。此后,5人自行凑钱支付修路工钱。
经长顺县林业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测算,砍伐的马尾松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1.263立方米。
本院认为,肖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乙不起诉。
被伐林木由长顺县林业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