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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连)(公开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窜至麻江县**镇**街李某某经营的“香某某橱”服装店,当时店内无人,就顺手将店内柜台上的一部OPPOA77t手机拿回家后自己使用。经麻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手机进行价格鉴定,手机价格认定为254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返还手机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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