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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永建)(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学校旁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妨害公务,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到何某某经营的平坝区**镇**宾馆内,何某某劝其离开未果后电话报警求助。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曹某某带领治安员郭某某、柏某某处警,于2020年10月29日0时许将罗某某送至平坝区**镇**学校旁租住的房屋内。在核实罗某某身份信息时,罗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脚踢处警人员,踢到柏某某腹部,后被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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