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C5****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香洲出口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