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LQ****号牌普通二轮摩托从龙门县**街道**街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103mg/100ml。当晚20时56分,在办案民警组织下,龙门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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