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边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78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住**县****,无业。2020年12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午12月13日2时许,罗某某驾驶宁A***9H号小轿车在定边县**路由东向西上路行驶,行驶至****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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