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31,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某某路某某号3号,现住德江县玉水街道某某部。2020年10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众牌贵DWH**2号小型轿车,从德江县煎茶镇川岩驶往煎茶镇和平桥,途经德江县煎茶镇大河路口(小地名)处,其车将行人甘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先后拨打120救护车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帮助抢救伤者、等待警察到来。当晚救护车赶到后,随即将甘某某送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死亡。当日,罗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贵州省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
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是罗某某驾驶机动车,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罗某某在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10日,经德江县煎茶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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