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60年**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60********,*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2021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陕AK****号灰色“大众波罗”牌小型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阳县黑池镇十亩陵路口附近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洽川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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