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性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轿车从兴某市蜀飞烤鱼经兴某大道往东湖新城方向行驶,23时07分,当车行驶至兴某大道汇景苑路口2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龚波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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