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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班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班某某驾驶贵A6****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广顺往长顺方向行驶,21时0分,该车行驶至X962长广县**广顺)0公里加200米(小地名铁合金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将班某某带至长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检测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班某某,班某某对鉴定无异议;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班某某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经过和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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