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6日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彭媛媛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14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皖N*****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乡**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乡道**村路段处时,因疏于观察,导致车辆碰撞路边步行的匡某某,致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匡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匡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5.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自首,对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