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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国)(公开版)_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汕尾市********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尾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凌晨00时23分许,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在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与通港路交叉口约100米处路段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在行动中执勤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的小轿车司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执勤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管,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测试未超过140mg/100ml,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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