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坡**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与李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贵FKS693的摩托车至安顺市西某某**路逛街并将摩托车停放于**路中段的停车点,两人逛完街后返回停车点,王某将被害人何某停放于此处的电瓶车前储物筐内价值人民币5750元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盗走。2020年4月9日11时30分,公安民警在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将王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7月8日,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悔罪表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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