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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11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社区**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9日,王某某驾驶贵DV****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小关往民中方向行驶,21时49分许,该车行驶至长顺县小关加油站100米(小地名:老铁合金厂)路段处时,与对向邱某某驾驶的贵J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碰撞部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带王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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