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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0时30分许,王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何某某王某乙,沿**大道从**村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经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甲系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偶犯,犯罪时已年满69周岁,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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