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镇**村*组。无前科。经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54分,王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纬一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春财富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到芜湖市健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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