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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文化农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2023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6月1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陕E3****“**”牌小型轿车,从合阳县小吃一条街出发沿印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世丰城大明宫建材市场,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商三路“**”饭店附近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遂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液,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王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6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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