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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5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街**路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7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19日决定对焦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浩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4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万泉街**口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7mg/100ml。焦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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