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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2时36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万泉街八路时,被公安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乙醇含量为114.89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8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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