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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2,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洪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8的小型轿车沿安顺西某某**大道往**方向行驶,22时50分行驶至**大道**路口处时被交警拦下检查。经鉴定洪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9mg/100ml。2020年6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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