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0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驾驶粤G2F***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雷州市覃斗镇沿290省道往雷州市乌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290省道(164KM 720M)雷州市覃斗镇盐场有限公司路口路段处时,由于在转弯路段处未减速行驶,导致其驾车偏向左侧车道,先后与相对方向车道由黄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和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陈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小货车一辆、一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书面不予追究洪某某刑事责任谅解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涉案小货车已经由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