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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汕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与东城路口交叉处开展查处酒醉驾行动中查获***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ECN660的小型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管,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9毫克/100毫升。经侦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音频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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