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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4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称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川硐社区田坪组有村民非法持有火药枪,2019年6月19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川硐派出所民警到川硐社区田坪组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工作,同日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其持有的二支火药枪上交到川硐派出所,该枪支是其父亲遗留给毛某某的。2019年7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毛某某处扣押的二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二支火药枪应依法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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