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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粤P2****号牌小型汽车从连平县城雅尊俱乐部出发,沿着南山大道往忠信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方酒店红绿灯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欧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8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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