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黄岗街道嘉湖新都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非中共党员(自称已退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1线行驶至端州区**道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该事实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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