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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3********,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大学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路**期**号商铺。无前科。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家庭矛盾对其父母心生怨恨,遂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粤VG****)到揭西县**镇花园路**号,驾车故意冲撞被害人林某丙经营的海庆牙科诊所卷闸门,致使诊所的不锈钢卷闸门、玻璃门、花盆等物品被毁坏。经揭西县物价局认定,损坏的不锈钢卷闸门、铝合金玻璃门6扇、花盆(含铁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取得被害人林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制作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地产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谅解书,从轻处理申请书,户口本,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林佳祺、方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林某丙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丙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取得被害人林某丙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丰田牌雷凌白色轿车(车牌号:粤VG****)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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