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凌晨,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E****号小型轿车乘坐龚某某,由晴隆县**镇**村**组往晴隆县**收费站方向行驶,同日凌晨3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0**公里+2**米(小地名:晴隆县**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晴隆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3mg/100mL。杨某某之前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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