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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耀县)(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50*********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合阳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8月5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6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将其家的小麦收了,便前往同村杨某某家理论,后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言语冲突后,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双手推向杨某某时,导致杨某某摔倒在沙发上,继而杨某某扑上前骑在杨某某身上用手在其头部和左胸殴打数下导致其受伤。经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予以鉴定,作出(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22119]号鉴定文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此次损伤致左胸部3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二级损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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