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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海某)(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3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路**巷**号第**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某区安肃镇联兴路与茂源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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