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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2********,布依族,专科毕业,**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村**组**号,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记录。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罗甸县某某镇古吨寨吃饭喝酒,之后就在**站加班整材料,21时许,杨某某就驾驶其妻子黄婵媛的贵J****9号小型轿车从某某镇方向开车往县城方向行驶,21时47分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罗甸)160公里5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便将杨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5ml血样两管,杨某某血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承办人认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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