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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下司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灰色轿车由独山县下司镇往独山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环西大道友好妇科医院处时被民警查获的情况。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2mg/100ml。2021年2月19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贰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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