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 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6********,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村**巷*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小区,2022年0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陕E3****号灰黑色“立马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自合阳县西环路梨花苑*区“**”饭店,沿西环路行驶至解放南路**车城附近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村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遂后被民警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杨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7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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