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政权)(公开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4********,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寨邻蒲某某(己故)提议,由杨某某用一挑木炭换其持有的土枪一支。杨某某换得该枪支后,将其存放在家中,从未使用。2020年7月14日,三穗县公安局桐林派出所民警到杨某某居住地开展工作、宣传法律,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待其持有土枪一支的事实,并将该枪支上缴至三穗县公安局。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上缴土枪的板机、机头、弹簧等零部件机械性能正常,枪管引火孔贯通,能够完成击发动作和正常击发,具有以火药为动力,用金属管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属性,应当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痕迹)字【2020】16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和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