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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兴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E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仁市屯脚镇经流水沟往兴仁大酒店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57分许,行驶至兴仁市**道**街路口20米(小地名:兴仁大酒店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送检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研判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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