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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洽川镇*****号,2023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0月0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与朋友在合阳县洽川镇“**食府”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灰色“**”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自“**食府”沿洽川镇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洽川街道**大厅门口附近时,被正在值勤的合阳县交警大队洽川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遂后被民警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杨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2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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