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GB****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顺市平坝区齐伯乡下坝村上院组平谷线12km+700m延伸至关口村6km+700m处倒车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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